船舶在实施ISPS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从船舶保安等级的确定,对船舶限制区域的控制,船舶保安演习的开展, PSC对船上保安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说明实施ISPS规则对船上工作的要求;并根据船上在实施保安规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做好船上保安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保安规则  保安等级  限制区域  保安措施  港口国检查

一、引言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已于2004年7月1日全面生效,由于保安规则的实施工作开展时间很短,航运界船舶保安文化建设刚刚起步,船员保安意识淡薄致使船舶保安工作开展力度和广度不够, 因此船舶在实施保安规则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船舶保安等级的确定,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船舶保安演习的开展,保安设备的使用以及PSC对船上保安的监督管理等,因此有必要对此做一分析,不仅对今后船上保安工作有所帮助,也会对船舶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船舶实施保安规则中存在的问题

1.对船舶安全和船舶保安的关系处理不当

船舶安全与船舶保安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不同,防范措施及防范技术要求也不同。规则要求,当船舶安全与保安发生冲突时,应优先处理船舶安全的问题。实践表明,船舶安全与保安之间往往会发生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因小失大,影响船舶的安全。事实上,船舶安全的构成要求可能是船舶保安的破坏性条件,而许多船舶安全的必要条件以及船舶设备的操作程序实质上与船舶保安相互冲突。比如ISPS 规则中规定了所有梯子通道、门、舷窗、舷门、跳板等进入船舶的通道设施需制定相应的保安措施,这与船舶的常规安全往往有不协调之处,需要有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但安全与保安之间到底有什么差异,船员往往不太清楚,因此在船舶实践中造成处理不当,最终影响了船舶安全。

2.船舶保安投资不足

现代船舶的配员已经降到较低的水平,船员的日常工作负担相当繁重,而船舶保安需要一定的人员,这无疑会继续增加船员的工作负担。船公司更多地考虑运营成本,这就凸现了人力不足的矛盾。保安规则中除了对SSAS和AIS的配备做了强制要求外,在B部分中建议的许多保安设备(如探测装置,监视警戒设备,扫描设备等)都未做强制规定,而从船东的角度考虑到营运成本是很少会主动配置这些设备的。保安投资和和可预见性收益之间的矛盾对保安设备的配备和日常保安工作中的检查有一定的制约和负面作用,因而对潜在威胁的保安事件可能出现防范不力。例如船舶未配备爆炸装置检查设备,保安值守人员就很难识别和防止登船人员随身携带的爆炸装置或炸弹。

3.对保安等级的确定不明确

明确保安等级才能使船舶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规则规定,保安等级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或缔约国政府确定,船长无权确定船舶的保安等级,但船长在遇到意外情况或保安状况恶化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附加的保安措施。在确定保安等级时应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船舶保安等级低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船舶应提高其保安等级和港口一致;船舶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船舶应保持其等级,并要求港方签署保安声明。因此对保安等级的不明确,就会导致船舶保安措施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