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分单的形式向船东或货代进行诈骗 最近两年,市场上流行一种新
的对船东和货代进行诈骗的方式。笔者已代理了十余起类似的案件,现
将这种诈骗的形式和预防方法提供给大家参考。
在货主定仓时(可能是国内货主也可能是国外买方),订的是4箱货
并要求出具一套正本提单。但在货已集港后,买方或其要求卖方向船公
司或无船承运人提出分单。即将4箱货由出具一套提单改为出具两套提单
,为了替货主服务,船东一般都会同意其请求。但由于货已集港甚至上
了船,仓单已传往目的港代理,船公司只能以分单的形式出单。即如原
来的提单号为0077,则现在出0077A和0077B两套提单,每个提单项下
由4箱变为两箱。
但是,买方只在银行赎其中的一套提单,并拿一套提单在船公司目
的港代理处去提货。并且利用船公司目的港代理的疏忽或其他方法用一
套提单将4箱货全部提走。由于买方不赎另外一套提单,银行不得不将提
单退回,卖方就会用手中的三套提单,起诉船公司无单放货。在这种情
况下,船公司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诈骗手段,主要是利用船公司
或货代操作程序上的疏忽,但也有可能是其与目的港代理中个别的人串
通而将货物提走的。
其实,预防的方法也并不复杂,船公司在遇到要求分单的情况时,
不能仅仅是向目的港传一份更改仓单就完了,一定要通知目的港的代理
分单后每票提单项下的箱子数量。根据我们的经验,买方一般是与目的
港代理中的个别人关系较好或有串通,如果能够通知目的港代理的上层
,则这种情况就应该能够避免。
2、买方不赎单而向货代进行诈骗
最近一二年笔者代理了数十起的向货代进行诈骗的案件,从而给货
代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就笔者所知,最少有二家原来经营的相当好,实
力也很强的货代公司已因此倒闭。因为6-7百万人民币的债务,不是一
般货代公司可以承受的。现将该案介绍给大家。
一家实力雄厚、声誉很好的香港公司多年一直在国内买货再卖到国外去
。由于其信誉不错,就与几家货代公司商定,其所有货物均由该货代公
司出House提单,因货物一般是去日本、南韩,因此要求货代在货到目的
港后,将货直接放给香港公司的代理。运费由香港公司直接付给货代,
然后香港公司赎单后,再将提单交给货代,而货代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则
作的是电放。
开始时双方执行的都很好,但后来由于香港公司因周转不灵,因此
在其与国内卖家签约并在目的港拿到货后,将货全部直接卖给其买家,
而不去银行赎单。这样,国内卖家由于结不了汇,只好将提单自银行取
回而告货代和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由于货代作为契约承运人未能收回
提单,则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严重,而实际承运人也承担了巨大
的风险。
为避免上述情况,对货代来说,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将货交给自己在
目的港的代理而不要将货交给他人。而对实际承运人来说,在货代订仓
时,托运人一栏必须货代是订仓人而非实际货主定仓人。同时电放保函
和放货记录也一定要齐全。否则,风险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