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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海运总公司:
寇来起(中国海运总公司纪检组组长):
您好!根据您的要求,我们现将具体事件过程整理材料并传真与您。
我司山东淄博中玻镜业有限公司,委托中国海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运一票货物:
船名/航次:新湛江0170S 运单号:CSVQDSKA5104
箱型/箱量:2*20’OT 箱号:CCLU9101729,CCLU9105724
货物名称:黑镜 件数:20木箱
箱型:小开顶箱 备注:货物超高
收货人: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和村福永边防站旁
联系人:高栋栋 联系电话:13916168318 15018509797
此票货物与2008年8月23日在我司装柜,与2008年9月2日到达收货人工厂,在打开箱号为CCLU9101729的集装箱卸货时发现有2木箱货物破碎,于是停止卸货,并马上通知中国海运青岛分公司,中国海运公司广州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于2008年9月3日下午3时到达收货人工厂,拍照并记录了有关情况。最终确认破损28片货物,破损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挤压所造成的。从集装箱到我客户工厂至中国海运公司广州分公司取证人员到现场已经超过1天时间。 在我公司向中国海运公司提出索赔和取证时,中国海运深圳分公司强迫我公司答应支付集装箱待时费,否则将不安排相关人员取证,我公司在万般无奈之下答应。
由于此货物破碎导致收货人无法继续使用,按照破碎货物的货值,我司向中海运输有限公司索赔人民币21531.05元。在我公司递交了索赔函后2个礼拜,中国海运公司确定赔偿我公司人民币1万圆,此数额和我公司破损货物金额相差巨大,我公司要求提高索赔,最后中国海运公司答应赔付人名币1.5万圆。 但是中国海运公司深证分公司强迫我公司必须先支付集装箱2天的待时费,合计人民币3600圆。否则他们将不通知中国海运总公司给予我公司赔偿。我公司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原因如下:
(1): 集装箱待时费是由于货物破损造成,并非我客户延迟卸货原因造成
(2):在我公司通知中海青岛分公司货物破损后18小时,中国海运公司广州公司取证人员方才到达现场
(3):取证人员也当时确认了货物的破损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不当装卸,造成货物破损
(4):我公司在中海公司深证分公司的要挟之下答应支付待时费,但中海公司深证分公司是强迫当事人的意愿,在法理上是无效协议
从货物破损取证到现在,事情已经过去1个多月。中国海运公司深证分公司一直要挟我公司必须先支付待时费,否则将不通知中国海运公司总公司执行赔付。
具体信息如上,从具体过程可以看出,中国海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了自己分公司的不当得之利,采取非法手段要挟委托人,剥夺委托人的正当利益,严重的损坏了中国海运公司的整体形象。我公司特向相关部门投诉,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此关注。同时,我们也会将此事件通过媒体曝光。
山东淄博中玻镜业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8日
联系人:徐鹏 0533-3591088 /13589515691